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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8-04-06   字体: [ ]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重点针对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作了修改。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主要从三个方面解决申诉难问题:
  一、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项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现在把这5项具体化为13项再加一款,申请再审的事项更加具体化,老百姓更加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    
  二、明确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导致实践当中当事人多头申诉、反复申诉,同时也造成了人民法院的重复审查。这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样既可以避免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又可以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公平地审理案件。另外,明确了再审的审查期间。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即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申诉必须在三个月给当事人一个答复是否进入再审程序。从而能够有效避免当事人反复申诉,很多申诉石沉大海的情况。    
  三、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这种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原来《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了检察院可以因四种情形而提出抗诉,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则把检察院可以提请抗诉的四项情形具体划分为13项,加上另外一款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裁定再审。从而有效避免检察院虽然提起抗诉,但是由于没有期间的规定,抗诉进入再审程序时间会拖得比较长的情况发生。    
  
在执行程序方面,这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从四个方面解决执行难问题:   
  一、强化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新增了“立即执行”的制度。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员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之日起,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实践中,发出执行通知以后,有的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以后,就转移隐匿财产,执行通知反而给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提供了机会。所以这次增加了一款规定,即“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即不一定非要先通知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可能的,可以不经通知,直接采取执行措施。    
 
  2.增加财产报告制度。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是故意拖延不执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这次修改决定第17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他提供虚假报告或者拒绝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和拘留。 
  3.加大了执行威慑机制。为了促使当事人履行,这次修改决定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通过这三方面的措施,形成社会上的监督力量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4.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对个人的罚款为一千元以下,对单位是三万元以下。现在修改规定对个人的罚款提高到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二、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执行异议。当前执行难有一部分是因为法院执行人员违法行为造成的,为了防止这种行为发生,增加规定了执行异议。也就是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促使人民法院尽早地督促执行。此外,还增加规定了变更执行法院的制度。针对目前执行活动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赋予了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对个别地区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确实属实,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执行,也可以决定由其他法院执行。    
  三、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间,以利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来《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是法人的,执行期间是半年,涉及到个人的,执行期间是一年,执行期间很短。这次修改延长了执行期间,决定第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四、完善执行机构,加强执行工作。原来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机构主要设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从现在的情况看,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担负着一定的判决执行工作,另外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负责着对下级法院的管理和监督。为了更好地促进执行工作的完成,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另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修改为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这样更便于执行。  
  除了对申诉和执行的修改,重大的修改就是删除了第十九章的企业破产清算程序。08年4月1日后的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只需要适用《企业破产法》,不再适用《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无疑是08年考试的热点,属于必看也必须掌握的内容。申诉难和执行难一直是民事诉讼法中的诟病,这个决定的出台无疑是为解决这两个难题提供了直接依据。考生必须对上述这两个方面的内容认真掌握,对其中的一些新的制度和新的数字要有充分的理解和记忆。破产清算程序的废除,无疑为考生减轻了记忆负担。这对法律之间的统一性也有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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